使用 除疤膏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
偶有刺激或皮疹出现,停用几日或减少用量后,如无不适可继续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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粤—经营性—2020—0437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:
粤BA7510163营业执照:
91440200668211190E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:
粤韶药监械经营许20220105号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:
粤韶食药监械经营备20150035号食品经营许可证:
JY14402040013102执业药师注册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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偶有刺激或皮疹出现,停用几日或减少用量后,如无不适可继续使用。
1.本品为外用药,禁止内服。 2.切勿接触眼睛、口腔等黏膜处。皮肤破溃处禁用。 3.哺乳期妇女、儿童、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。 4.天花和凹陷疤痕不宜使用。 5.对于新伤口愈合后遗留的疤痕,应在疤痕形成2-3个月后减小剂量使用。 6.如不慎入口或误入眼睛,请即用大量清水漱口或冲洗眼睛,必要时应到医院进行及时处理。 7.本品不宜长期或大面积使用,用药后皮肤过敏者应停止使用,症状严重者应去医院就诊。 8.对本品过敏者禁用,过敏体质者慎用。 9.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。 10.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。 11.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。 12.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,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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